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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浏览人数:886  发表日期:2021-08-08 00:00:00.0  来源:本站

惠市科字〔202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30日



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参照《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粤科监字〔2020〕7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惠州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判。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归口监管原则。按照科室分工,对项目验收实行归口管理。

(二)科学规范、简便高效原则。突出项目实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评价,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精简验收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质量效率。

(三)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局规划发展科(以下简称规划科)负责项目验收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对业务科室项目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纪律性等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归口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按期完成验收任务,定期总结研判专项实施成效和验收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辖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根据任务书要求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专家组负责依据任务书和验收材料对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调整等进行评价,综合考量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档案管理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延期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业务科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反馈审查意见,并在同意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1.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分期拨款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验收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

(四)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五)恪守诚信承诺书。

业务科室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安排验收专家到现场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实地考察。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惠州市科技咨询专家库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每位专家现场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情况的。

第十七条 业务科室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规划科统一汇总,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由规划科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业务科室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业务科室受理复核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及处理建议上报局务会议,审议后15个工作日内报规划科备案,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汇编成册,业务科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归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统一收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业务科室按季度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至规划科,验收情况包括验收进展和项目成果等数据,规划科按季度通报;规划科统筹业务科室总结全年验收组织情况、分析验收项目成效、梳理存在问题,形成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规划科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验收情况专项抽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结果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失信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评审专家要信守承诺,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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