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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人数:920  发表日期:2021-07-13 00:00:00.0  来源:本站

ZQBG2021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9日

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负责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人才资源的引进,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活动提供保障。举办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整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进行跟踪检查,统筹协调促进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申报与认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肇庆注册和运营,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并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的引进和集聚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具有创新开放的治理机制及科学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在经营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资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材料和提交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查,核实无误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可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或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并按评审方案组织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择优提出拟认定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着力加强原创性成果产出,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新型研发机构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知识产权属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依法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收益留归机构自主分配,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用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期间,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非全职全时聘用的按照兼职流动人员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为固定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机构自行决定管理方式。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 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具体扶持方式和内容根据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 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十五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由市、县(市、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机构从学校、院所层面建立长效支持建设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有效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六条  鼓励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混合所有制建设,以股权为纽带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科研团队为主体打造高校院所、地方平台、社会资本等各方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十八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比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保留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填写上年度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机构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交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若发生注册地址变更、法人资质变更、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机制。申报单位须按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动态评估以及年度执行报告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按《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条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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