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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人数:685  发表日期:2021-07-13 15:57:48.0  来源:本站

 ZQBG20210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0日

  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科研人员、评审与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或国家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范风险,监督评价、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情况进行收集和记录,并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和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失信调查处理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条 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和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

  条 从事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市社科联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机制

  条 建立科研信用奖惩制度和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对科研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实施相应奖惩措施。

  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并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

  第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并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全过程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履行相关承诺行为,连续 2 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以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获得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以及获取相关奖励、荣誉等;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照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

  (八)拒不配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验收工作等过程管理,或对相关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及处理意见上缴应收回财政资金的;

  (十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十六)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四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

  (三)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十六条 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完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惩戒信息记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科研诚信信息。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

  第十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将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实行惩戒。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停止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的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市级以上权威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国家、省、市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不配合调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失信行为;

  (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或嘉奖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可以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调查责任主体和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理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责任主体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关责任主体,并告知举报人。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方式进行告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理对象基本情况、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其他应当载明的相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调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21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肇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肇科〔2019〕6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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