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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人数:618  发表日期:2021-07-13 15:57:08.0  来源:本站

ZQBG202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0日

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健康发展,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功能定位参照《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负责载体的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规定做好资金管理、核算,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肇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18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5%。

  (六)具备天使投资功能,申报前1个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七)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申报前1个年度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家。

  (十)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肇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当达到10家以上。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七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可按照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认定专业孵化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不少于15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70%,累计毕业企业应当达到5家(含)以上。

  (二)应当同时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器(不包括专业孵化器),在认定时,对第五条第(二)(五)(六)(七)项条件数量要求可降低20%。

  (一)山区县孵化器。

  (二)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孵化器(国外、港澳在孵企业不少于6个)。

  (三)文化科技融合特色孵化器(从事文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装备研发及推广的企业不少于6个)。

  (四)国家、省、市政策要求予以倾斜支持的孵化器。

  第十一条  市级加速器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肇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六)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条  加速器应当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当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三条  加速器应当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引导其离开科技加速器。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定期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鼓励所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进行备案,并参与统计。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在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逾期未报告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评价,认定后每三年由市科学技术局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运营评价。对于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不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第十九条  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省、市科研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认定,并依法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落实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相关政策措施,优先将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及高技术引进等布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断拓宽港澳青年、科研人员、大学生、复退军人等创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建设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向专业化、国际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联合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照国家级、省级标准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措施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肇科〔2016〕10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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